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在近日在重庆召开,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成为了一大中心议题。
会上,法律专家们就网络版权立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保护、网络游戏、域名和软件盗版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重庆市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良刚发表了“虚拟判决”观点即刻被同行的反对声淹没。有关专家还透露,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有望立法。 网络虚拟财产,狭义上仅指网络游戏上的身份、等级、装备、金币和物品,广义上还包括通讯类如QQ号和邮箱号。
尴尬 虚拟财产被盗不立案
专家们就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当保护展开了激烈讨论。以下是两个事例说明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尴尬状况。
日前,四川一男青年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对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不久前,武汉3名男子在网上卖游戏里的“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遂对此类“盗窃案”拒绝立案侦查。
争论1:与现实财产可否转换
观点一:不可转换
谢文良: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招来同行声讨的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良抛出了自己的观点:虚拟世界的财产和现实中的财产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转换。游戏终归是游戏,最终只有回到游戏当中处理。虚拟的问题只有用虚拟的手段来解决。 他不赞成将网络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财产。如果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引发诉讼,最好是进行虚拟判决――判决运行商恢复原状,假如丢的是网络游戏的武器就恢复武器,没有必要将虚拟财产转化成现实财产进行赔偿。
比如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姑娘比武招亲,如果一个小伙子在网上赢得了娶这个姑娘的机会,而这个姑娘反悔不嫁了,“难道要用法律手段,要求这个姑娘非得嫁给这个小伙子不成?”
观点二:可以转换
王永红: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的价值可以转化,也可以计算其价值。可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或由玩家举证,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或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或由游戏运营公司进行定价;或以原始的以物易物交换来代替;或建立统一的转让交易平台,以一段时间以来转让的平均价格确定。 争论2:虚拟财产是否应保护
观点一:不应保护
有关专家认为,网络和网络虚拟财产仅仅是和部分人有关,专门立法保护没有必要;也有人认为,如果要保护虚拟财产,那就要对网络上的虚拟犯罪进行制裁。
观点二:应当保护
王永红:虚拟财产应当保护。网络作为娱乐手段,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社会无法回避因它而产生的问题,游戏玩家与网游运营商的法律关系如不予以规制,必将产生越来越多的纠纷,不利于现实社会关系的稳定。而我国现在具备了规制此种法律关系的能力。
争论3:虚拟财产究竟属于谁
观点一:属游戏开发商
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游戏软件和程序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游戏开发商,而玩家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 观点二:应当属于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个人劳动,通过玩家在游戏中升级攻关获得。二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交易市场上获得。
王永红认为应属玩家:游戏是产品,玩家通过免费注册、有偿注册或购买等方式取得游戏帐号,即获得游戏产品的使用权。
建议:三个保护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寿步在接受采访时,就网络虚拟财产提出三个保护。
寿步说,网络玩家应有义务保护好自己合法享有的虚拟财产,应有必要的防范意识;服务商也应积极完善虚拟世界的规则和措施,保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积极面对问题,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勇于承担责任。 其次,政府主管部门应委托行业组织建立《游戏规格说明书》和《游戏用户使用手册》备案制度。行业组织加强行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服务商自身的维权。
他认为,还应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社会机构,为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时,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初步设想 网络版权立法
国家版权局副司长许超在会上作了题为《网络版权立法的初步设想》的报告。许超说,提出这样的设想,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的立法精神,有必要对网络版权进行立法,美国、欧盟等国家已在保护网络版权方面制定出相关法规。我国只有采取积极态度,制定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才能和国际接轨。